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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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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这是关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所享有权利的规定,分别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时所享有的权利。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享有的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陈述自己对有关事实的看法及其理由和依据,有权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依据、理由予以解释、说明、澄清和辩驳,有权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认真研究,正确的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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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体现我国行政立法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一贯宗旨。对于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保护,《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在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扣押财物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同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必要时应组织一定范围的听证。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是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应该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不得作价贱卖。

  2.救济权。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但是由于执法人员的主观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实践中不免存在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有权利就有救济。目前,我国行政法体制中最基本的救济手段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前者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机制,后者则是由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3.赔偿请求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往往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继续,换言之,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已经有效地取得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损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及时请求救济就必然遭受损害。这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变更行政决定或确认行政强制违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是行政强制已经给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仅撤销、变更行政决定或确认行政强制违法无法为受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救济。这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将行政赔偿作为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必要制度设计。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对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应当遵循刑事赔偿程序。

  □北京大学 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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