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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监督的基本形式与内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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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组织形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条规定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

  重新审查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是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其审查结论与行政相对人有重要利害关系,对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形象,特别是对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除原办案人员回避,另行组织执法人员对原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外,审查结论还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是局长办公会议,也可以是专门的案件审理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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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立法立规目的看,要求审查结论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严肃性和审查结论的正确性,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避免按个别领导意见办事,确保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条规定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4种行为属于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没有法定依据予以行政处罚,擅自改变法定处罚种类、幅度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违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行为,法律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原则上应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是对一般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处理,即对情节较轻,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具体按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种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方面的罪名,如贪污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在《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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