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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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划拨存款、汇款的规定。划拨存款、汇款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强制转汇至国库、财政专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账户的直接强制执行方式。该条规定了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机关、程序以及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
(1)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划拨存款、汇款,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行政相对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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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拨存款、汇款的程序。划拨存款、汇款具有较强的侵益性,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划拨存款、汇款决定后,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金融机构,而不能仅以口头形式通知。
(3)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金融机构收到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不得拖延,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是对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规定。为避免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滋生腐败,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基于社会分工和行政效能的考虑,行政机关既不能自行拍卖,也不能任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拍卖,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原则、拍卖人、拍卖程序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拍卖。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划拨存款、汇款款项的管理和对拍卖所得价款的管理。依据该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同时,《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北京大学 湛中乐 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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