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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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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湛中乐 高俊杰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是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两种违法情形。

  1.违法实施强制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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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主要有7种情形。

  (1)对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采取强制执行。

  (2)采取法定强制执行以外的方式执行。

  (3)违反管辖原则进行强制执行。

  (4)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强制执行。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6)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7)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执行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

  2.扩大执行范围。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应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设施或者设备,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范围内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不得扩大强制执行的范围。例如,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00万元,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不仅指令金融机构划拨了200万元,而且还派人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给被执行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违法扩大执行范围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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