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手段及其时间限制、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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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和手段限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因此,行政机关不得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不得以干扰行政相对人正常生活的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从实施时间和实施手段两个方面对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限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除非紧急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任何情况下,行政机关都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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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对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拆除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是行政相对人的重要财产,一般具有价值大,与行政相对人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特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是指违反有关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进行强制拆除往往涉及范围广、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在《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强制拆除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不文明的强拆行为普遍存在,甚至酿成悲剧性事件。《行政强制法》明确了强制拆除的基本步骤,杜绝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行为,杜绝由这种执法行为酿成的悲剧事件,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等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强拆还应当遵守如下特殊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将强制拆除决定予以公告,限期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拟拆除对象,拆除的理由和依据,拆除的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重要内容。如果当事人能够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则不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换言之,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从而突破了现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复议或者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北京大学 湛中乐 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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