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强制执行和执行费用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美玲”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北京大学 湛中乐 高俊杰 1.紧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本文有77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1.紧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这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次进行受理、审查和裁定执行或裁定不予执行等环节,期限相对较长。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主要适用于需要在很短时间内完成执行工作的情况。《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是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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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对于某些特殊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快速审查并经院长批准,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完毕。
需要注意的是,立即执行可以缩减相应的程序,并不等于人民法院对立即执行的申请无须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也应当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等。
2.执行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出于社会管理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需要缴纳申请费也应当由财政负担,而人民法院收取申请费后要返还财政。因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向人民法院缴纳申请费,人民法院也不得以行政机关未缴纳申请费为由拒绝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
行政机关无须向人民法院缴纳申请费,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收取执行费用。从根本上,执行费用是因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不依法履行而产生的,基于公平原则,执行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近年来,个别法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执行款项,还有的人民法院以单位名义截留、使用和私分执行款。这些做法严重玷污了司法权威,而且给被执行人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上述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能够很好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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