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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的管辖和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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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爱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北京大学 湛中乐 高俊杰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本文有146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北京大学 湛中乐 高俊杰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和非诉执行的管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履行催告程序。催告程序无论是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中,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都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催告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再一次说服教育,与《行政强制法》第六条所确立的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是一致的。

  1.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4项内容

  ①履行义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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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履行义务的方式;

  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里的“10日”可以理解为催告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规定这一时限,一方面,能够督促行政相对人尽快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能够防止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

  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非诉执行的管辖法院应当遵守3个原则

  第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为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分布广泛、执行较为方便,能够保证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

  第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主要是指涉及土地、建筑物、草地、林地、河流等案件,如强制退出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

  第三,如果案件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3.关于非诉执行的管辖应当注意3个问题

  (1)专利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管辖。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是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2)省部级部门和海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管辖。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执行管辖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说明,包括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林垦法院和农垦法院在内的专门人民法院,既不受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只负责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受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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