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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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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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是假冒伪劣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变质的;
7、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 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 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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