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认识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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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认识误区有:
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仅需证明受损事实即可,无需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进行举证。大多数产品责任案件中,对于产品存在缺陷、因产品缺陷造成其遭受损失、产品缺陷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应由受害人来证明,生产者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所有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均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先由受害人承担产品质量瑕疵举证责任,受害人不能证明的,应承担败诉后果。当讼争产品为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自原告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生质量争议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产品无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
产品销售者仅需证明自身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无过错即可,无需对产品无瑕疵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仅起诉产品销售者未起诉生产者的情况下,销售者除对产品的合法来源及自身在销售环节无过错进行举证外,仍应对产品无瑕疵积极举证,否则将面临先行赔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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