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程序 细化标准 明确责任——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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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案件处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7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称新《规定》)。本刊将访谈的精彩内容予以编辑刊登,供广大读者学习借鉴。
主持人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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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主要基于两个需要:一是执行新《商标法》,处理好相关案件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需要。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4年5月1日,修改后的《商标法》施行。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意义。原《规定》自2003年施行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工作中的权威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规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在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易使社会公众错误地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
因此,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商标法》的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
本次修订有哪些新的变化和亮点,能否简单介绍一下?
闫实
新《规定》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更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二是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三是明确了当事人责任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
具体来说,首先,突出强调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新《规定》首次明文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且在驰名商标案件的提起、受理、审理认定、处理等各个环节均体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处理的需要,并依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实体现了新《商标法》的法律精神。其次,为方便当事人举证,新《规定》详细列举了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最后,新《规定》细化和完善了当事人责任和各级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和细化了各级工商部门的驰名商标工作职责、人员责任及其监督。
主持人
新《规定》对驰名商标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闫实
为规范案件处理,新《规定》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增加了地方工商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商标局的时限要求。
二是规定商标局、商评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地方工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地方工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是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
四是对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地方工商部门,由上一级工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主持人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多少认证的驰名商标?这些认证的商标有哪些特点?
闫实
首先需要纠正一下,驰名商标是依法认定与保护,并不是所谓的“认证”“评比”或者“评定”。
自1985年以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认定驰名商标5557件(次)。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我们不掌握。这些商标应当说均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需要说明的是,商标驰名只要求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不要求所有人或者所有消费者熟知,这里的相关公众在新《规定》第二条作了规定,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这也解释了有的消费者对一些驰名商标可能不熟悉的原因。
主持人
工商部门为何要认定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对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来说有什么意义?
闫实
通俗地说,一般的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针对注册商标的,而且限制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涵盖了未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由于承载较高商誉,比一般的商标更容易在较大范围内被复制、摹仿、翻译,故驰名商标制度从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给予此类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已被普遍接受,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国,也履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义务。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是基于案件处理需要,对驰名商标持有人、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保护与维护的法律适用过程。认定是保护的前提,保护是认定的目的,两者不可分割。
主持人
驰名商标得到的保护主要有哪些?
张俊琴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要扩大到该驰名商标未注册的商品或者是服务范围上。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他人的商标核准注册,二是禁止他人的商标使用。其中驰名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主要针对的是注册环节,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针对的是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
对于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行为的处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此外,在解决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的问题上,对于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在工商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始终是一个工作重点。
主持人
新《商标法》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新《规定》明确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里为何增加了“在中国”的表述?
张俊琴
新《商标法》在驰名商标有关条款中虽然没有出现“在中国”的表述,但基于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对我国《商标法》保护的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应有之义。因此,新《规定》维持了原《规定》“在中国”的表述。另外,无论从国际条约,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当然在另一法域内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
主持人
请问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
臧宝清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评委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评委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商评委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在于能够提供强于一般商标的保护。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混淆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类似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已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强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
此外,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知名度大小直接相关。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案件中,应首先对商标是否驰名及其驰名程度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否存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情况,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导公众,并对系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或者是否应当宣告无效作出处理。
主持人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怎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臧宝清
对驰名商标,社会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实际上,驰名商标制度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案件中事实的认定,认定是获得保护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商评委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时把握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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