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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债权是否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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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松”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抵押物灭失债权是否灭失? 抵押物灭失不代表债权灭失去,债权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文有71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抵押物灭失债权是否灭失?

抵押物灭失不代表债权灭失去,债权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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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抵押物灭失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导致抵押物灭失的原因是很多的,比如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以后,房产因为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被征收的,或者因为地震毁灭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并不代表债务人就可以不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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