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先行立法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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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精神?简而言之,对公民来说,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对政府来说,是“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绝对不能去做。法律授权睢宁县这样做了吗?没有。人大代表对睢宁县这样做进行表决了吗?没有。可见,睢宁县这样做,是没有丝毫合法性,是典型的公权越位。
其次,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民风,重在建设;好的民风从来都不是“严管”出来的,不是通过打分评级形成的。依靠对“良民”、“顺民”的些微“优先考虑”,对“草民”、“刁民”的“从严把关”,就可以实现良好民风的想法也未免太天真了,其理论出发点是人治思维的“行政权力至上”。而现代社会,强调“自由”和“自觉”,强调道德召唤和法律依据,理论出发点早变成了法治思维的 “法律至上”。“严管”从来都不是长效机制。
我们也必须承认,个人征信建设是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但是,个人征信系统事关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建立的过程应该充分权衡,循序渐进,依法进行,切忌简单粗暴、操之过急、缺乏依据。没有法治先行,个人征信系统必然沦为政府和垄断部门的“霸王”系统,必然招致质疑。
目前在我国,有关个人征信立法依然进展缓慢。因此,笔者呼吁,个人征信立法先行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切忌“拍脑袋”决策,公权越位推进。否则,就会“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还没有规范个人征信,就先失去了公权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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