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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需求的满足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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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查的合同,其实存在着两方面的满足合同当事人需求的问题。一方面,合同的形式、条款等要满足合同当事人的需要;另一方面,合同标的物及履行方式等也要满足合同当事人的需求。在这些方面,前者是一般性必须达到的标准,而后者则属于高级的审查技巧要求,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从事此类分析,因此只有在高级别的合同审查中才包括,且只有审查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时后一种审查才会有效。在此,重点讨论合同标的及履行方式等能否满足合同当事人的需求。

    在常规的审查中,一般不会花很大的精力审查合同的附件。而且附件一般均为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数据,非专业人员很难看懂。但这类附件往往对于合同履行能否达到合同目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除了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以外,衡量合同能否达到交易目的的重要手段。

    (一)从合同及附件判断交易能否满足需求

    合同中除了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固定内容外,往往还有其他说明文字,这些说明性文字是质量标准的一部分,并有可能成为危及交易目的的隐患,因为它牵涉到质量标准及性能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问题。

    在某单位采购红外测温设备用于“非典’,期间检查发热病人的合同中,供方提供了合同文本并在一再要求下提供了使用说明书。虽然热成像技术专业性非常强,但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一般人还是能够看懂。通过对作为附件的产品说明书的审查,发现了如下三个问题:

    (1)该产品的使用对象是矿山钢铁厂、森林防火、工业探伤等场所,根本不具备探测人体体温的设计用途。

    (2)测量误差较大,为2%或2℃,远远超过医学上测量体温所允许的误差范围。

    (3)所测温度仅为体表温度而非体温,测量结果易受人为因素影响,且体表温度与体温的对应关系供方无法确定。
  
    因此,从说明中可以判断该产品仅能起到辅助性的初步分类的作用,并不能精确确定体温。由于产品性质通过说明书被确定,故采购合同中进行了大量的修正,以保护采购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经这一步骤,合同可能仅是“付款合同”,即实质上只约定了付款的金额、时间而得权益却缺乏保障。

    (二)从交易目的识别合同能否满足需要

    交易目的与合同目的并不完全相同。有时合同目的仅仅是在合同中体现的交易的阶段性的或部分的目的,而交易的最终目的往往与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目的并不一致。合同目的往往是当事人关于交易内容、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等方面的主观意愿,而交易目的则更多是合同以外的与经营战略有关的东西。明确了交易目的有时更加便于合同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例如,在某些资本运营的过程中,交易中的合同目的是取得目标企业,但交易的目的并不是最终拥有并经营目标企业,而是在提升目标企业水平、包装后重新出售,甚至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目标企业的地皮与厂房,也就是说交易的目的与合同目的有时并不一致。不同的交易目的会使合同的重心向不同的方向倾斜,收购后用于自身经营的,一般更加注重其生产、技术、管理等能力,反之则一般更注意其资产等情况。越是了解真实的交易目的,就越是能够让合同满足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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