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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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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作者在生活当中也是比较粗心大意的会经常丢失东西,但是不管遗失物价值的大小,每一次物品被丢失了以后都没有再找寻回来。就包括有的时候我们可能在公共场所当中不小心把一些贵重物品遗失在那里了,返回去再找的话可能就被别人给拾走了,有人认为拾得遗失物与不当得利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的。

一、拾得遗失物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2、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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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二、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拾得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问题,发生拾得行为形成的返还原物的诉讼是返还之诉。而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是债权债务问题,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所发生的诉讼为不当得利之诉。

2、确定责任的要件不同。拾得行为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的解释,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当得利人的民事责任则以其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来区分责任的大小的。即,如不当得利者取得不当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的,则必须返还;如在取得不当利益时,不当得利人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坚持取得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为其取得利益的范围,即使该利益返还时已经减少或者已经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不得免除。

3、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拾得行为中,拾得人将拾得物品返还失主时,有请求报酬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而不当得利中,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应将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一起返还损失人。同时,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实际上两者完全就是不一样的性质,不当得利在很多情况下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比较严重的,但拾得遗失物不返还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归根结底是属于物权存在的争议。而且大家应该知道所有的不当得利都会被全部的没收,但对于遗失物是返还给原来的主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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