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转卖善意取得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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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无意间突然捡到了某个带有一定价值的东西之后会在没人认领的基础上将其作为自己的物品进行转让的,而转让的价格在市场上其实属于正常的价格而没有因此的恶意抬高价格来获利。下面一起来看看拾得遗失物转卖善意取得是否适用?
一、拾得遗失物转卖善意取得是否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拾得遗失物是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权利人是可以追回遗失物的。
善意取得需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拾得遗失物,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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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和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处分权。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条件下,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标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因素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依一般交易成经验或生活经验,受让人受让财产应当注意财产的来源并支付相应的价格。对于让与人无偿让与标的物,理应引起受让人疑问。如是受让人并未疑问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受让标的物,则表明受让人的善意有问题。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受让的标的物,如果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应当进行登记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是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则该财产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占有。
只要是捡到的是遗失物就说明还是有权利人作为其主人的,所以在没有取得物品的权利之前就必须将其归还而不是用善意取得的名义将其转让卖出去,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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