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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对学生财产侵权案包括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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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生时代,有些学校和老师的管理相当严格,对于手机、电子产品等物品,如果有违反规定或者影响上课的行为,都会给予没收的处罚。肯定很多人就对这样的行为抱有不满,那么学校老师对学生财产侵权案包括这些情况吗?下面就跟着作者一起了解一下吧!

这类侵权行为的范围较广,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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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因为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学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和开幕式等;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试,放弃和中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生;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与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基于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以表现的歧视态度和行为侮辱或讽刺学生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员及不公平的评价学生。

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导致这种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体罚行为和变相体罚行为。如有些教师打学生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超量做作业、罚学生吃塑料片、罚学生吃牛粪等等都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这表明,学生的财产是受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一种权益。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看了以上关于学校老师对学生财产侵权案里面所包含的一些行为,相信大家对这方面也有了自己的认识。学校和老师的非常密切,在教育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类似的财产侵权的行为,那么学校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最后,我们还是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的要求需要履行,同时任何老师的错误违法行为也需要我们去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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