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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产侵权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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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的判断依据中已经不再局限于钱币、物品的财产损失。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许多游戏迷经常在游戏中购买虚拟道具、皮肤等等。这些东西有的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所以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算是财产侵权吗?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产侵权内容有什么?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产侵权内容有什么

虚拟财产侵权责任:

特性随着网络游戏在我国的发展,虚拟财产案件逐渐增多,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构成、怎样承担责任都对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挑战,这些问题成为处理该类案件的一个关键,笔者将从虚拟财产的网络特性出发,探究虚拟财产侵权责任有关问题.有的学者从产品质量法的角度对虚拟财产侵权的规则原则、责任构成进行了分析。网络游戏的世界不同于现实社会,关于财产侵权的法律适用,不能直接把现实社会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实用在虚拟世界,需要经过分析变通使之适应网络游戏环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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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归责原则理论一般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责任、公平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应该适用过错责任。

该观点认为:除非运营商明确确保虚拟财产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另外,过错责任就是运营商应该承担的注意和保护的合理范围。过错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该使用过错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并不包含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因此,从体系上说,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财产的灭失,只承担过错责任。“过错归责”表面上是严格遵守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却忽略了网络游戏的特点,网络游戏完全在运营商地掌握之下,过错责任忽略了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技术上的不对等性,过错原则使这种不对等性在诉讼过程中,将玩家置于劣势,无法保护玩家的利益。

在虚拟财产侵权中应该适用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延伸,但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过错推定,即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要求原告去寻求运营商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他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运营商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运营商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定运营商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运营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不能强加原告的过错证明责任,而应当严格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服务商跟玩家相比,更具有证明的优势,服务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必玩家证明服务商有过错要容易得多,这样,就能很好的平衡两者的利益,不至于使一方在诉讼中处于绝对的优势。

虚拟财产侵权编辑虚拟财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将其概括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四个要件。

下面就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探讨虚拟财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形态,即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在网络游戏世界里侵害他人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没有什么争议,在此不必过多探讨。

下面主要就过失进行分析:对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包括三种,那么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标准呢?

①普通人的注意标准。这种标准是指,只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如果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也难以注意到,那么行为人机关没有避免损害,但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因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有过失。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标准。所谓自己事务,包括经济上、身份上一切属于自己礼仪范围内的事务。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为标准,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无过失,否则,就是有过失。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即在网络游戏管理中,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应有的注意作为标准。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物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更高。这种注意的标准适用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上面三种判断标准对应着三种过失: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只要运营商存在抽象轻过失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种对运营商高标准的要求依据如下:

①损害结果控制理论:网络游戏技术性很强很专业,一般的游戏玩家都不了解也无法掌握。而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则掌握了游戏服务的设施、设备的性能,了解网络游戏整体情况,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能遇见可能发生的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来阻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结果。

②收益和风险相一致:游戏运营商从事的是一种一般营利活动,应该付出一定的成本为玩家提供合理的注意义务。

③社会成本:网络游戏运营商能以最小的成本控制损害,它们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传输信息的流程最熟悉,对各种侵权比较了解,也有一定的防护技术,能及时组织人员阻止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

另外从专家责任角度来说,运营商也应该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建议稿对专家责任和专家过失的判断标准都作了规定:“专家在向公众提供专业服务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专家未能尽到本专业领域中的合理注意义务而致人损害时,认为具有过失。”专家在在管理中,必须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认定存在过错。判断专家的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标准就是所谓的“勤勉尽责义务”,也可以称为“谨慎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从而避免第三人遭受不合理的危险,它是法律承认的谨慎义务。

这里所谓的“谨慎”,是一种具有特定技能或者知识的职业人员的“谨慎”。其统一的判断标准是,在通常情况下同一职业领域中一位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同样的情形下应尽的谨慎、技能和能力。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这一标准,则认为尽到了勤勉谨慎义务,否则就是过失。在这里采取“本专业领域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由专家的工作高度专门化决定的,所以专家应该具备与其资格相符的高度的技能,发生一定水准以下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过失,也就是说在他们身上高度的能力、注意义务被客观化,即过失判断的客观标准。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地位类似于这里的专家,都应该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因此,运营商这种技术上的优势、对网络游戏运行的掌握决定了他们应该承担的较高的注意义务,即使运营商存在抽象轻过失也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运营商违法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是运营商主动实施的损害游戏玩家的行为,“不作为”是运营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使玩家受到侵害。结合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来说,违法行为包括删除玩家游戏装备、封号等。

损害事实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即侵害主体合法权益的后果,此种后果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的影响。具体到虚拟财产案件中,损害事实即造成玩家在游戏是缺乏刀具或者不能进入到游戏当中。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具体到网络游戏种,即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违法行为和玩家的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运营商的行为导致了玩家的损失。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产侵权内容有什么?以上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网络游戏虚拟道具也是财产侵权的一种。对于发生这样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产侵权,不仅受害人能获得侵权人的赔偿,运营商也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他们的疏忽才导致的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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