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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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因此,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相关政策前,以非货币出资的仅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且实物和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以所有权出资。
一、实物
(一)概念
实物一般指有形物。以实物存在的形态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所谓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且不因移动而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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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物出资应符合的条件
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国家工商总局(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明确指出:“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三)财产权转移的证明
1、动产的转移。股东以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出资的,只须由股东向公司交付动产即告完成。这里所谓的“交付”一般理解为根据股东间达成的协议,将动产移至公司住所地或其生产经营场所。
2、不动产的转移。股东以不动产,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出资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3、特殊动产的转移。如汽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应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登记。
二、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目前主要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等国内的立法所界定。一般包括:1、专利权;2、商标权;3、著作权和邻接权;4、技术秘密权(非专利技术);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6、植物新品种权等;
(一)专利权
1、概念。专利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目前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三种形式。
2、登记为专利权权属转移的标志。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以专利所有权出资的,登记是生效要件,也是所有权转让的标志。
3、专利申请权不得作为出资方式。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要经过申请、早期公开、复核等一系列程序,最长要持续3年。从公司资产的角度来说,只有确定存在的资产才能保证公司正常的运作以及交易的安全,保障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从作价验资的角度来说,申请权是一种不确定的财产权,无法对其实际价值进行验定。因此申请权作为一种预期利益,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
对于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授权的技术成果,适用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有关规定。
(二)商标权
1、概念。我国商标采用注册原则,商标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因此,人们习惯上把商标权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排他权)、使用权、处分权(包括转让权、许可权和其他合法继承人的继承等)。
商标专用权与商标使用权是不同的。如上段所述,商标权就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而商标使用权只是商标专用权中的一项权限;
商标专用权与所有权也是不同的。二者有着极为相似之处,在民法权利的分类上讲,两者均属于支配权范畴,权利人均能排他、独占性的使用其权利客体。正因为如此,商标法中往往将商标权称为商标所有权,称商标注册人为商标所有人。我国《商标法》第41条中也出现“商标所有人”的称谓,其意也是在指注册商标权人。但是商标权与所有权也有截然不同之处,两者的权利客体是大相径庭的,所有权的客体体现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有形物体,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抽象的无形物――商标。客体的不同使得商标权与所有权在权利的取得、利用和保护等方面产生不同。
2.商标的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目前,在浦东新区试行的商标专用权投资中,只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用于商品的,表示商品来源,借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标志;服务商标是指用来将一个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即服务型行业在自己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此外,按照功能作用,商标还可以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相同商标。可见,二者都是为了防御而不是使用。我国目前没有对二者作出规定,因此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专用权出资的主体,而必须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共同使用方可出资。
3、商标权权属转移的标志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因此,转让商标所有权的,应该到商标局进行申请,核准转让后,在《商业注册簿》中予以登记,发给转让注册证明书(即《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协同《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生效日期为商标局的公告之日。
4. 商标使用权出资
商标使用权是商标权的一部分权限,商标使用权出资实质上是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商标一定期限的使用费进行出资。根据商标的独占性,有以下几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应地用于出资的商标使用权也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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