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适用抵押权还是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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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许多人都曾经拾到过他人的遗失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在拾到他人遗失物之后,有义务通知失主,并保管该遗失物直到返还失主。不过拾到物品的人也有向失主索要必要保管支出的费用,如果失主不支付,拾得人有权将物品暂时不予归还,那遗失物适用抵押权还是留置权?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遗失物适用抵押权还是留置权?
遗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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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三、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即拾得人及时通知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此时拾得人的行为已然构成无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应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遗失物拾得人有权向失主索要一定的保管必要费用,如果失主不支付,拾得人有权将该物品暂时留置,这也就是所谓的留置权。同时,如果失主已经承诺要给拾得人一定的报酬但不履行承诺的,拾得人也有权利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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