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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埋藏物归属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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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生活中可能会在挖掘的过程中发现一定的埋藏物,而埋藏物一般都是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埋藏物的价值一般都会很高,但是按照我国的法律在发现埋藏物之后要及时的上交国家并领取应得奖励,那地下埋藏物归属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埋藏物隐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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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二、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

埋藏物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归属仍然是法律中一个重要课题,埋藏物的发现也是各国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许多国家的规定相当典型或相当有特色。《法国民法典》对发现埋藏物规定于该法第716条第2款规定:"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而《德国民法典》将发现埋藏物在第984条规定,埋藏物以隐藏于他物中经过较长时期为成立要件,未经过较长的时期的不构成埋藏物构成发现埋藏物,不仅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发现埋藏物的效力上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包藏物的所有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如果个人发现地下埋藏物就要上交国家,上交之后会得到相应部门的一定补偿。因此我们在发现埋藏物时要及时的上交国家,如果不上交国家很可能会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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