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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买受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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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捡到遗失物或者意外向他人购买遗失物,买受人对于该遗失物是否具有所有权便成为了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物权法保护了我们的物权,保障了我们的合法利益,可以合理的调解财产纠纷问题。遗失物的拾得是属于事实行为,物权法保护了原物品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买受人对遗失物只存在债权,并不存在物权。下文详细回答了遗失物的买受人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

一、遗失物的名词解释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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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遗失物买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

根据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中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有权是物权里的一种。物权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此问题关键在于之间有个买卖的法律行为,物权转换必须合法,因此这个法律行为不能发生物权转换。 卖给受让人东西的人拾得此物为遗失物。此人基于此事实行为对此遗失物原始取得,产生所有权。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出卖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会发生物权变动。虽然此遗失物在买受人手里,但物权人还是原物所有人。物权大于债权。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的买受人取得遗失物不属于善意取得,对于该遗失物没有所有权,由于物权大于债权,该遗失物的物权仍然属于原所有人,不属于买受人。我们在跟他人买东西前要确认该物品的来源,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拾得遗失物最好归还,不要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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