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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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遗失过物品或者捡拾过他人的遗失物,如果捡拾了他人的遗失物,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置遗失物品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尤其是捡拾到贵重物品时,捡拾他人遗失物不仅涉及到道德和品质的衡量,更涉及到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捡拾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吗?365律师网作者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意取得需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拾得遗失物,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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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和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处分权。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条件下,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标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因素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依一般交易成经验或生活经验,受让人受让财产应当注意财产的来源并支付相应的价格。对于让与人无偿让与标的物,理应引起受让人疑问。如是受让人并未疑问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受让标的物,则表明受让人的善意有问题。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的标的物,如果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应当进行登记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是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则该财产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占有。
三、遗失物应有限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让人是恶意的,即在遗失物转让时明知道是无权处分的遗失物还接受转让,则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就变成效力待定行为,那么如果原权利人在两年有效期内选择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则代表对无权处分行为的否认,则无权处分行为无效,遗失物的所有权依然归原所有人享有,那么即使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该遗失物,受让人也要无条件返还原物。因为此时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并不需要支付受让人购买该遗失物时所支付的费用。由此可见,《物权法》第107条所述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是以受让人善意为前提的,只是法条并没有明确陈述。
2、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受让人在接受转让过程中并不知道此物是无权处分的遗失物,那么很显然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受让人善意不知情的条件。再看《物权法》107条规定中“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者购买所得遗失物”的条件,很显然受让人也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支付合理价款的条件,加上此条款规定的暗含前提条件:遗失物的处分人没有处分权和遗失物已经转移受让人占有,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因此受让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在捡拾到他人的遗失物时,应该想尽办法进行归还,善意取得的他人遗失物必须收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拾得遗失物,甚至是价值较大的遗失物品时,大家并不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也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更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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