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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审查备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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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合同审查范围。

  主要是指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重点审查:工程发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协议文件。

  明确合同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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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资产、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二是审查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并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及合同文本送审和合同签订备案。三是审查合同签订人员。签订合同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他人代理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明确合同审查机构。

  区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区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办、审计局四部门组成的合同审查机构。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合同审查及备案职责。该《办法》规定区政府各部门在签订一般合同前2日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送区政府合同审查备案机构审查,签订重大合同的应提前3日送交审查。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法制办备案。

  明确督查与责任追究。

  每季度末,由合同审查机构对各部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和报备情况进行督查,以便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追究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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