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情形及归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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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发明的情形及归属是什么?
职务发归属于单位或协商确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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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 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是怎样的?
(一)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发明人、设计人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所称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产品、方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专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发现有职务发明创造的话,那么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比如说关于归属方面的一些问题,应当是归属于单位所拥有的。至于其他方面的一些情况的话,是可以由其他的人员协商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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