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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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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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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为一种事实,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著作权客体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是形式上的独创性,必须以有形的载体来表达,思想或观点的创新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

三、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行政方式有哪些?

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构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历法,通用数表不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这些作品要能够被复制,具有新颖性,独创性的特点,作品的表现形式和种类要符合法律规定,作品完成之后,作者拥有相应的著作权,这些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能随意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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