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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是否侵犯原著作权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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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编是否侵犯原著作权人权利

1、汇编一般不侵犯著作权。将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就属于汇编作品不侵犯著作权。一定是要有一定设计、具有独创性才行,无独创性的不受保护。但行使汇编著作权时,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之上是有一个独立的著作权的,著作权归汇编人所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只能及于整个汇编作品,不能及于每一个单独的材料,不能侵犯被汇编资料原本的著作权,否则就是侵权。而且在汇编之前要征得所有资料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擅自使用别人的作品,否则就是侵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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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作品和汇编作品有什么不同

1、合作作品的关键是作者都参与创作,而汇编作品的作者并没有参与创作,只是把作品汇集在一起,而且没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合作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是汇编作品的作者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而合作作品要求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

(3)、汇编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2、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如果汇编他人的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汇编权可言。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进行汇编,而这种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人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人也可就其汇编形式产生新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4、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汇编是常规的创作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汇编作品前需要得到著作人的许可,如果未经允许擅自复制、整合他人作品,如果雷同度较大,可构成著作权侵权,汇编的作品需要满足著作权等登记条件才可以进行发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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