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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对出版社的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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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对出版社的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出版社的义务,一般出版社的义务包括: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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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二、成立出版社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出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出版是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深层次开发的社会活动。出版不是对原始信息进行开发,而是对现成的作品进行开发。接受原始信息,将其归纳成知识,形成知识产品的任务,已由作者完成,或者说已主要由作者完成,已有作品的形成过程属于作者劳动过程,不归属于出版活动。作家创作、画家写生、音乐家谱曲等,都不能算出版,就是这个道理。

2、出版是对原作品进行编辑加工,使其具有适合读者消费的出版物内容的过程。

出版过程虽不是知识信息的主要形成过程,却是一个对知识信息体系进行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是按照适合读者消费的要求进行的,并且,还要按照同样的要求对所选定的作品里的知识信息进行整理、补充、刷新、完善,也就是通过编辑工作对原作品进行编辑加工。纸质货币不是出版物,纸币的印制不是出版活动,就是因为没有对原作品进行编辑加工,从而缺少供读者消费的知识信息内容的缘故。

3、出版是对加工好的已有作品进行大量复制,使其具有能供读者消费的一定载体形式的过程。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都是使加工好的知识信息具有能供读者消费的载体形式的过程。只有经过大量复制,作品中所含的知识信息才能被众多的读者接受。档案工作也需要对原作品(文件)进行编纂、整理,使分散的材料能编辑成一卷卷的案卷,但档案工作不是出版,因为没有大量复制的过程。在商品社会,作品大量复制过程也是出版物的商品生产过程。

4、出版包括将出版物公之于众的过程。

综上所述,出版社以及著作权人应尽义务都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准,出版社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的,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具体的行为,很有可能还要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不过,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作品是自费出版的,所以出版合同的详细内容不能由法律制度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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