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是否以商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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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侵权是否以商用为前提?
著作权侵权是不以商用为前提。侵犯著作权,可以根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判断:
1、被侵害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2、违法行为致使他人的著作权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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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怎么举证?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也会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或者虽不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是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侵权行为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在当代的社会,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旦产生的话,势必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的责任的,这主意要承担的就是属于侵权责任,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要想构成的话,实际上并不一定要以存在商用为前提,所以没有这样的一种目的的话,也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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