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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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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发生,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恰当运用多种方法,正确处理好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以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序运转,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中,调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

  (一)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实现当事人双赢

  调解解决纠纷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对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义。通过调解,可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可有效避免“执行难”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如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款项,未能得到的数额通常也有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举证难度,避免判决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纠纷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这对于发生在亲属间、熟人间以及偶发性且无预谋冲动状态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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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司法资源

  诉讼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都将发生诉讼资源的使用、消耗,尽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合理减少诉讼资源的消耗。这在因轻伤害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既可以引起公诉程序,也可以发生自诉程序。在没有调解介入或者介入不成功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基本上都进入了公诉程序。如: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拘、逮捕等侦查手段,侦查终结后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移送法院审判。而法院审判的结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决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给予一定赔偿。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如果在轻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时,即能成功介入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加以妥善解决,极可能发生当事人频繁上访、越级上访、矛盾激化的后果,不利于社会关系的恢复,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而许多现实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从发生到圆满解决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调解是我国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我们应该在合适的条件下善于应用。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利益矛盾的有效调和,对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大有裨益。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调解的方式,使之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矛盾的重要方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调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律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将调解置于当事人自主交涉的延长线上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的努力过程。因此,自愿平等是调解的本质属性,也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平等原则突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具体调解过程中,反映为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等。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指调解的开展以及达成协议等都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包含如下内容: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允许调解的纠纷种类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减少或放弃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达成一致意见的和解协议,才能算是一个合法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主要方法

  (一)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目前,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主要包括:《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院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等。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调解的原则、范围、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在开展调解过程中,应始终依据或参照这些规定,权衡各方利益,以切实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为出发点,促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注重社会效果

  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时,应注重社会效果。这就要求:1、调解过程中应言行得当,避免当事人矛盾的进一步激化。2、调解过程中应注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提出能够提供的证据,以了解纠纷发生的背景状况,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陈述各自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最大限度促成调解,能促使当事人之间实现案结事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3、调解过程中,对于能够对周围群众产生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例,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调解结束后,不妨结合案例对群众进行一定的法制教育,以进一步扩大社会效果。

  (三)多方位借力促成调解

  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在当事人各方有调解意愿时,可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协助,抓住主要矛盾,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同时运用语言、心理和模糊处理的技巧和手段,力争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解决纠纷。实践表明,能否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一致到什么程度,即便在同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也会因参与调解的社会力量的不同、采用的调解技巧调解手段的不同、运用场合的不同等因素,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必要时应多方借力来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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