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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著作权有什么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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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实践中著作权有什么特性?

1.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由于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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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比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种类多,范围广。

3.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由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所决定,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

4.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

二、著作权取得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1、自然取得

著作权的自然取得又称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我国的著作权立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非自然取得

世界上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完成并不当然产生著作权,必须满足一个或几个条件才能取得专有专利。这些条件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

(2)以著作权标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

(3)以履行登记手续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即作者必须履行某种注册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如注册登记、缴送样本、刊登启事、办理公证文件或偿付费用等;

(4)为了维护本国印刷业,世界上有个别国家规定作品必须在指定地点印刷才能获得该国著作权。

综上所述,著作权具备独特性,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成果,能够被复制,不违反法律等特征。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表现性方面,司法实践中,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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