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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主观过错是必须存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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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侵权主观过错是必须存在的吗?

是的,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因为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不需要在进行申请,所以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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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

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

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违约侵权行为和部分侵权行为,违约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计算机软件的转让和使用过程中,直接侵权行为是主要的打击对象,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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