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著作权竞合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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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和著作权竞合怎处理
首先,在先著作权成立的基本前提是主张著作权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般情况下,与商标权存在冲突的作品主要为美术作品。只要该作品通过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审美意义,具有一定独创性,体现了创作人为此投入的智力劳动,就可以判定其构成美术作品。
其次,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商标权人是否有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是判定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著作权的重要适用要件。当事人提供的标志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同时,证明商标权利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亦尤为必要。
当面临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时,有力阐明作品认定、权利归属、接触可能性及与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是获得权利保护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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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形式
商标的种类以构成要素为标准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等。相应的,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中可能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主要有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是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两种情况。
实际生活中,多为第一种情况,以第一种情况讲解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认定与解决。
三、解决冲突的原则
1、取得在后的著作权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2、取得在先的著作权基本上能够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但不是绝对的;
3、构成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不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商标权而言,著作权是具有在先性的,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所注册的商标是从著作权人的作品当中直接或者是间接而来的,那么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认可的话。那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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