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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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3日08时4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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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16 生效日期: 1993-09-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3〕52号
(津政发〔1993〕52号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自市政府下发《关于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津政发〔1993〕38号)以来,各区县、各委局及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坚决取消已宣布的一百零五项不合理收费项目。同时,各单位、各部门本着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的精神,主动提出了一批自查自纠的收费项目。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核,决定以下九十一项收费项目,自即日起一律取消(下文括号内单位为自纠负责单位)。
1、向农民收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市农委)
2、向农民收取的老党员、老干部补贴(费)(市农委)
3、向农民收取的军属优待金(市农委)
4、向农民收取的老年活动基金(市农委)
5、农村中小学超收学杂费部分(市农委)
6、向学生收取的早自习费(北辰区政府)
7、农民住宅建房定位定高费(北辰区政府)
8、派出所向当事人收取的民事纠纷调解费(北辰区政府)
9、人口普查费(蓟县政府)
10、乡村道路车辆通行费(蓟县政府)
11、电力咨询费(市电力局)
12、深水井使用许可证工本费(市公用局)
13、施工环境卫生押金及污染费(市环卫局)
14、广告经营企业管理费(市工商局)
15、重点中学升学面试费(市教育局)
16、中小学生补课费(农村部分)(市教育局)
17、婴儿出生证费(市卫生局)
18、患者家属乘座医院电梯费(市卫生局)
19、包裹婴儿费(市卫生局)
20、死亡医学证明书费(市卫生局)
21、强行搭售婚姻保健手册(市卫生局)
22、人力三轮车在非停车场停车管理费(市公安局)
23、迎“七运会”百日安全竞赛费(市公安局)
24、出租汽车治安保证金(市公安局)
25、交通安全宣传费(市公安局)
26、民警提示牌工本费(市公安局)
27、机动车辆在非停车场停靠收取的停车费(市公安局)
28、驻厂(场)民警治安办公室向企业收取经费(市公安局)
29、私房出租治安管理工本费(四种)(市公安局)
30、货源开发服务费(天津铁路分局)
31、保留车皮计划费(天津铁路分局)
32、货主自办运输计划收费(天津铁路分局)
33、为货主代办运输计划劳务费(天津铁路分局)
34、货运装车咨询费(天津铁路分局)
35、调卸车咨询费(天津铁路分局)
36、铲车技术咨询费(天津铁路分局)
37、货运包装公证盖章收费(天津铁路分局)
38、列车广播找人收费(天津铁路分局)
39、车票座号收费(天津铁路分局)
40、无储存条件收取储存费(天津铁路分局)
41、行包延伸服务费(天津铁路分局)
42、货物滞运看管费(天津铁路分局)
43、重复收取货物保管费(天津铁路分局)
44、利用主业货位收取货位使用费(天津铁路分局)
45、车辆管理清扫费(天津铁路分局)
46、行包承运加收行包服务费(天津铁路分局)
47、货主利用办公电话收费(天津铁路分局)
48、货场防火帽使用费(天津铁路分局)
49、干部正常调入手续费(河东区政府)
50、换房非正常过户手续费(分户)(河东区政府)
51、换房过户咨询费(河东区政府)
52、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城市建设综合管理费(河东区政府)
53、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教育发展基金(河东区政府)
54、产品质检、计量器具检定咨询费(河东区政府)
55、地名登记费(河东区政府)
56、南市改造基金(和平区政府)
57、合同制工人续期费(和平区政府)
58、合同制工人调动手续费(和平区政府)
59、知青特困承办费(和平区政府)
60、职工跨区跨编调入费(和平区政府)
61、街办事处各类盖章收费(和平区政府)
62、个体工商户印章刻制证明费(河西区政府)
63、房屋调处手续费(河西区政府)
64、婚前教育费(培训费)(红桥区、和平区政府)
65、离婚调查调解费(红桥区、和平区政府)
66、房屋出租治安保证金(南开区政府)
67、过户分户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68、门诊挂号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69、急诊挂号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0、出诊费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1、注射费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2、静脉点滴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3、一、二级护理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4、氧气袋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5、留级生试读费(南开区政府)
76、再婚咨询费(南开区政府)
77、居民修房卫生押金(南开区政府)
78、商贸街机动车通行证费(南开区政府)
79、婚姻登记搭售物品收费(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0、建乡镇党校集资(有关区县级乡镇政府)
81、青年节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2、妇女节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3、建民兵训练基地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4、青年之家活动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5、支援法庭建设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6、建殡仪馆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7、派出所购置设备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8、中小学运动会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9、广播事业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90、村容村貌建设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91、向农民收取农贸市场建设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以上九十一项收费项目以及津政发〔1993〕38号文件宣布取消的一百零五项收费项目,除自纠负责单位的系统外,其他委局、区县及其下属单位若存在与之相同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不得再行收取。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3〕52号
(津政发〔1993〕52号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自市政府下发《关于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津政发〔1993〕38号)以来,各区县、各委局及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坚决取消已宣布的一百零五项不合理收费项目。同时,各单位、各部门本着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的精神,主动提出了一批自查自纠的收费项目。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核,决定以下九十一项收费项目,自即日起一律取消(下文括号内单位为自纠负责单位)。
1、向农民收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市农委)
2、向农民收取的老党员、老干部补贴(费)(市农委)
3、向农民收取的军属优待金(市农委)
4、向农民收取的老年活动基金(市农委)
5、农村中小学超收学杂费部分(市农委)
6、向学生收取的早自习费(北辰区政府)
7、农民住宅建房定位定高费(北辰区政府)
8、派出所向当事人收取的民事纠纷调解费(北辰区政府)
9、人口普查费(蓟县政府)
10、乡村道路车辆通行费(蓟县政府)
11、电力咨询费(市电力局)
12、深水井使用许可证工本费(市公用局)
13、施工环境卫生押金及污染费(市环卫局)
14、广告经营企业管理费(市工商局)
15、重点中学升学面试费(市教育局)
16、中小学生补课费(农村部分)(市教育局)
17、婴儿出生证费(市卫生局)
18、患者家属乘座医院电梯费(市卫生局)
19、包裹婴儿费(市卫生局)
20、死亡医学证明书费(市卫生局)
21、强行搭售婚姻保健手册(市卫生局)
22、人力三轮车在非停车场停车管理费(市公安局)
23、迎“七运会”百日安全竞赛费(市公安局)
24、出租汽车治安保证金(市公安局)
25、交通安全宣传费(市公安局)
26、民警提示牌工本费(市公安局)
27、机动车辆在非停车场停靠收取的停车费(市公安局)
28、驻厂(场)民警治安办公室向企业收取经费(市公安局)
29、私房出租治安管理工本费(四种)(市公安局)
30、货源开发服务费(天津铁路分局)
31、保留车皮计划费(天津铁路分局)
32、货主自办运输计划收费(天津铁路分局)
33、为货主代办运输计划劳务费(天津铁路分局)
34、货运装车咨询费(天津铁路分局)
35、调卸车咨询费(天津铁路分局)
36、铲车技术咨询费(天津铁路分局)
37、货运包装公证盖章收费(天津铁路分局)
38、列车广播找人收费(天津铁路分局)
39、车票座号收费(天津铁路分局)
40、无储存条件收取储存费(天津铁路分局)
41、行包延伸服务费(天津铁路分局)
42、货物滞运看管费(天津铁路分局)
43、重复收取货物保管费(天津铁路分局)
44、利用主业货位收取货位使用费(天津铁路分局)
45、车辆管理清扫费(天津铁路分局)
46、行包承运加收行包服务费(天津铁路分局)
47、货主利用办公电话收费(天津铁路分局)
48、货场防火帽使用费(天津铁路分局)
49、干部正常调入手续费(河东区政府)
50、换房非正常过户手续费(分户)(河东区政府)
51、换房过户咨询费(河东区政府)
52、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城市建设综合管理费(河东区政府)
53、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教育发展基金(河东区政府)
54、产品质检、计量器具检定咨询费(河东区政府)
55、地名登记费(河东区政府)
56、南市改造基金(和平区政府)
57、合同制工人续期费(和平区政府)
58、合同制工人调动手续费(和平区政府)
59、知青特困承办费(和平区政府)
60、职工跨区跨编调入费(和平区政府)
61、街办事处各类盖章收费(和平区政府)
62、个体工商户印章刻制证明费(河西区政府)
63、房屋调处手续费(河西区政府)
64、婚前教育费(培训费)(红桥区、和平区政府)
65、离婚调查调解费(红桥区、和平区政府)
66、房屋出租治安保证金(南开区政府)
67、过户分户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68、门诊挂号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69、急诊挂号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0、出诊费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1、注射费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2、静脉点滴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3、一、二级护理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4、氧气袋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
75、留级生试读费(南开区政府)
76、再婚咨询费(南开区政府)
77、居民修房卫生押金(南开区政府)
78、商贸街机动车通行证费(南开区政府)
79、婚姻登记搭售物品收费(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0、建乡镇党校集资(有关区县级乡镇政府)
81、青年节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2、妇女节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3、建民兵训练基地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4、青年之家活动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5、支援法庭建设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6、建殡仪馆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7、派出所购置设备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8、中小学运动会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89、广播事业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90、村容村貌建设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91、向农民收取农贸市场建设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
以上九十一项收费项目以及津政发〔1993〕38号文件宣布取消的一百零五项收费项目,除自纠负责单位的系统外,其他委局、区县及其下属单位若存在与之相同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不得再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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