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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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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 2004-05-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明电[2004]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发办明电[2004]21号),根据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今年以来,通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全省农业生产呈现出多年未有的好局面,整个农村形势是好的。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因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引起的农民信访事件却大幅度上升,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市、县(市、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通知要求,逐条进行对照检查,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政府和村组织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各级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法律、政策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二、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要充分采用电视、广播、报刊、张贴文告和组织干部进村宣讲等多种形式,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条文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要把鲁发[2003]17号文件原原本本传达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并组织县、乡干部指导帮助村两委抓好落实。宣传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证。



  三、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与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方法解决。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种,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流转费用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各级政府和组织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和政策宣传,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逐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信息库,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有序的运行。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愿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抓紧对本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在具体工作中,既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激化矛盾。同时,要坚决杜绝再发生类似问题。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搞好监督检查
  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前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指导本地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和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搞好监督检查。近期,省委、省政府将组织开展全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大检查。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抓紧搞好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各市要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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