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与浙江省衢州化学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新文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3日08时38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新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与浙江省衢州化学工业公司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复函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15 生效日期: 1990-07-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本文有36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与浙江省衢州化学工业公司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复函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15 生效日期: 1990-07-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经)函[1990]5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法经函字[1990]第1号关于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与衢州化学工业公司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争议问题的函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浙法经上字89一8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1985年4月8日、4月15日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纪要,属于补偿贸易合同。衢州化学工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投资”款给付对方,该行为的履行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兴建炼铁炉、生产生铁并按约定要求交付生铁,主要履行地应为山西省吕梁地区和太原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 二十三条之规定,现指定本案由山西省有关人民法院管辖。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1989]浙法经上字85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因1985年4月15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案件业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可不再移送。
此复
发布文号: 法(经)函[1990]5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法经函字[1990]第1号关于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与衢州化学工业公司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争议问题的函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浙法经上字89一8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1985年4月8日、4月15日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纪要,属于补偿贸易合同。衢州化学工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投资”款给付对方,该行为的履行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兴建炼铁炉、生产生铁并按约定要求交付生铁,主要履行地应为山西省吕梁地区和太原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 二十三条之规定,现指定本案由山西省有关人民法院管辖。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1989]浙法经上字85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因1985年4月15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案件业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可不再移送。
此复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与浙江省衢州化学”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1896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