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商标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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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商标对于一个产品或者一家公司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他们身份的象征,如果有人冒用企业或者产品商标,对企业或者产品而言,是由很大危害的。那么,冒用商标罪是怎么定义的呢?冒用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作者作简单的介绍。
一、冒用商标罪定义:
冒用商标罪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在没有获得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与注册申请人的商标相似的商标用在同一款产品上或者相似的产品上,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的,如因为使用了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没有买正宗的产品,而买了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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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人没有冒用商标,但是售卖他人冒用商标的产品;
第三,直接对别人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过的商标进行伪造或者制造,或者间接地,售卖伪造、制造的商标给他人;
第四,还没有获得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同意,就私自更换该产品的商标,并且售卖该产品;
第五,本人没有进行冒用商标,但是帮助他人冒用商标的,如在他人冒用他人的商标时,本人为其提供了一定帮助,如商标的具体细节等。
第六,本人没有进行冒用商标,但是对注册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伤的。
二、冒用商标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有哪些?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符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通过非法售卖获取金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形的,可以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第六十一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案由如下规定:
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按假冒组织的不同以及通过非法经营获取的金钱数额的不同,分为个人假冒(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及单位假冒(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如果非法经营获取的金钱数额未达到前面所说的标准的,但是行为人已经因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受到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又再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也可以立案追诉;
二、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如因商标的冒用导致消费者买错需要的药品而死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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