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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树起纠纷调解终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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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姜某因王某家的银可树越进其新购入的住宅而影响自家采光并造成一定安全威胁而多次发生冲突后诉之法院,要求王某移除银杏树。为了维护邻里关系和谐,在法院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并握手言和。

  邻里纠纷调解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在某地新购买一所住宅,在其所购住宅西北面院墙外面有一棵银杏树,属邻居王某所有。该银杏树的树身距离院墙虽有18㎝,但其中靠近院墙一方的树枝却已长进墙内。始初买房时,姜某没有意识到该树会对自己的生活产生影响,但时间久了,姜某发现这棵银杏树不仅影响了自家采光,甚至对其生活安全都会产生一定的威胁。为此,姜某多次找到邻居王某,要求其将银杏树移至他处,但均被王某拒绝,二人还因此多次引发争吵,见协商无望,姜某选择将王某告上法院。

  邻里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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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称,姜某在购买该栋房屋时,这棵树已经成形,这就表示姜某对此树的存在是默许的,且该树对王某家庭有一定的情结,其并不愿意将其移走。但姜某却坚持从其家庭生活安全方面考虑,希望王某将该树移走,姜某还表示自己愿意给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过法院的多次劝说与协调,姜某、王某二人最终握手和好,并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将诉争的银杏树移栽他处,移栽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姜某向王某支付移栽银杏树的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

  知识拓展:

  《物权法》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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