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遇“黑店” 消委会调解获赔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森”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例回放: 2008年12月8日 ,北京 游客陈 先生在珠海市某购物点购买了一台索尼摄像机和一只劳力士手表,总金额13200元。回京后,经鉴定均为假货。由 于陈 先生在购物时未索要发票,仅持有......本文有27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案例回放:
珠海市消委会接诉后迅速展开调查,排除诸多困难,最终找到了该购物点的负责人和售货员,经教育和调解,经销商承认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此,本案中被诉方承担相关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消委会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务必索取购物发票或相关凭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购物遇“黑店” 消委会调解获赔”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1884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