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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遇“黑店” 消委会调解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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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2008年12月8日,北京游客陈先生在珠海市某购物点购买了一台“索尼摄像机”和一只“劳力士手表”,总金额13200元。回京后,经鉴定均为假货。由于陈先生在购物时未索要发票,仅持有一张广东发展银行刷卡消费的签单记录,求助京粤两地的律师,均被告知由于缺乏必要的购物凭证,索回款项难度较大。无奈之下,他找到珠海市消委会。

珠海市消委会接诉后迅速展开调查,排除诸多困难,最终找到了该购物点的负责人和售货员,经教育和调解,经销商承认先生所购物品确系假货,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经销商退回先生所购买的全部费用共13200元;经销商承担有关商品的保价邮寄费用共1800元,共计15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此,本案中被诉方承担相关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消委会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务必索取购物发票或相关凭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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