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应聘移民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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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代理商):
地 址 :
乙 方(总代理): USLawChina,Inc.
地 址 : 13337 South St. #500 .Cerritos, CA 90703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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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约各方为 : (以下称甲方)与美国 USLawChina, Inc (以下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合约,共同推广美国应聘移民项目。
兹因美国法律联营网USLawChina, Inc针对日益发展的中美关系,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士希望赴美工作、以职业应聘的方式移民美国而推出的美国应聘移民项目,旨在为适当的中国人士寻找美国雇主并办理职业应聘移民(EB-2A 硕士以上高学历之专业人士,EB-2B 具有特殊才能之专业人才,EB-3A 具有学士学位之专业人士,EB-3B 技术人员,EB-3C非技术人员)。USLawChina欲邀请中国的移民公司参与该项目计划。
甲乙双方自签约之日起一年期间内,双方执行该「应聘移民方案」,而甲方将依照本代理合约条款规定,向有意参与该移民方案的中国申请人分析美国应聘移民计划,协助办理移民美国工作。
甲乙双方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代理区域」是指甲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区、城市,此合约之代理地区为:
第二条:签约期限: 2.1乙方特此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代理区域内之代理商,自签约日期起有限期为两年。合约到期时,如双方无任何书面终止通知,则此期限自动向后延长一年,不限延长次数。
第三条:甲方履约条件及义务: 3.1合约期限内,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及有效组织设立之移民中介公司。
3.2甲方人力资源配置:甲方应配备最优秀的专职EB-3应聘移民项目市场推广销售人员。
3.3甲方应积极配合此投资案的宣传
a. 不定期举办说明会。
b. 广告文宣加上该案之宣传。
c. 有关广告随时通知乙方;举办说明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以利乙方做出安
排,但乙方不承诺每次都出席说明会。
3.4 甲方负责收集整理客户资料及证件,负责协助签订相关合约。
3.5 甲方按时缴纳费用到美国指定账户。
第四条:乙方履约条件及义务: 4.1合约期限内,乙方为依照美国法律合法及有效组织设立之公司。
4.2乙方负责该应聘移民项目适合美国移民法,保证客户的权益。
4.3乙方负责分析客户个人及家庭情况,针对应聘移民提出专业建议
4.4 乙方负责寻找美国适当的雇主、协商应聘事宜(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及福利),评估雇主的财务报表、商业营运状况等条件
4.5 乙方负责审核客户数据以及相关各人文件,配合律师审查与移民局申请作业。
4.6 乙方负责委任律师代表雇主进行劳工局、移民局作业:
a. 收集雇主资料,指导雇主准备申请材料
b. 指导雇主进行招聘活动,向劳工局申请永久劳工证PERM
c. 向移民局递交I-140职业应聘移民申请
4.7 乙方负责委任律师代表客户进行NVC-领事馆作业,指导客户及家庭成员领事馆面谈
4.8乙方负责移民退件时的相关事宜
4.9 乙方按时支付律师及雇主的各类费用,以利申请的顺利进行
4.10 乙方负责客户获得签证入境美国后,与雇主协调工作与报税事宜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的费用及付款约定如下: 5.1甲方可参考USLawChina网站规定的费用及付款方式(http://www.uslawchina.cn/eb-3/fkfs.asp )向客户收取费用。
5.2 甲方依照以下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a. 甲方与客户签订合约的7日内支付: $3,000
b. 确定雇主、签订雇佣合约7日内支付:$14,000
其中,$1,000为翻译公证费、快递影印归档、支票费,实施多退少补
c. 甲方收到劳工局批准通知的7日内,支付: $5,000
d. 甲方收到移民局的批准通知的7日内,支付: $4,000
e. 甲方在客户通过领事馆面谈并取得签证的7日内,支付:$8,000
5.2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约内任何其它条款规定时,需自行负担履行合约所需的所有费用。
5.3 付款规定:甲方如欲以人民币支付客户上述款项,需根据当日买汇的汇率换算人民币并加上人民币150元的手续费,汇至USLAWCHINA指定账户
第六条:广告宣传: 6.1甲方不得使用任何虚假或夸张渲染等不实内容从事项目的宣传促销,以防误导客户的判断。
6.2所有宣传促销文宣或内容均需经乙方审查核准。
6.3与该移民案有关之所有说明书、合约及相关资料由乙方提供,乙方将派遣代理出席甲方主办之说明会或座谈会,与申请人面谈做移民资格初步审查,并协助甲方与投资人签订合约的相关细节。
6.4甲方单独企划之广告促销活动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但乙方应该提供必要之协助及数据;如有需要甲方需负责安排及负担乙方所派出支持人员之差旅费用。(乙方支付从洛杉矶到上海的差旅费,甲方支付上海到指定点的差旅费)
第七条:合约终止: 7.1如有一方涉及违反本合约任一条款规定,且经查明属实时,另一方得立即通知违约一方7天内改善,违约一方在期限内作合理改善并令另一方满意,否则该合约将在7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但双方需继续为已在办理该项目的客户完成全部服务。
7.2 甲方于签约起六个月内,如未能在业务管辖地区办理一次的公开说明会或接到客户签约案件,乙方有权将地区代理权收回。
第八条:保密: 合约有效期间内,双方均应履行保密规定,不得将本合约内容或任何注明机密的资料外泄。
第九条:货币: 本合约所述之费用,除明确规定为人民币外,其它皆以美元计算。
第九条:适用法令: 本合约以中文为准,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双方往来函件或书面通知得采用英文或中文。本合约之解释及管辖应依被控方之国家法律行之,法院管辖地以被控方注册地为准。
兹由双方指定授权合法代表于上述日期在本合约上签字盖章为证。
总代理: USLawChina,Inc. 地区代理: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mail: Email: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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