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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企业绿卡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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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企业绿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葫芦岛市企业绿卡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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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努力营造招商、安商、亲商、富商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集中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葫委发(200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企业“绿卡”的含义

  企业绿卡,是指由市委、市政府颁发,为投资者的生产生活提供最大的方便,减少和防止对投资者可能的人身、财产损害,体现一种创业者荣誉、身份、地位的资格证书,是投资者在本市范围内办事的“绿色通行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护身符”和企业发展的“防护墙”。

  二、发放条件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市审批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由市政府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发放绿卡。

  (一)注册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外资注入的按注入资金当日汇率折算,下同)人民币以上;

  (二)年实际上缴税金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持绿卡企业(人)待遇

  (一)持绿卡企业待遇

  1、持卡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办证、办事等,凭卡可优先受理。对新办的投资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当场发放绿卡,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和重大项目联审,给予依法快速办理。

  2、行政执法部门进企业检查,除处理安全事故、办理治安和刑事案件等紧急公务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它检查都必须报市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经批准的检查,检查人员应与被检单位提前预约告知。

  3、执法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行使检查权的,应实行一个机构代理检查或多个机构联合检查,严禁内设机构各自单独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多个部门对同一企业进行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4、对持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部门须按财政、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手册》中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由企业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交费,收费部门不得直接收费。

  5、对持卡企业经营中的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等行为,要遵循以教育并帮助整改为主,原则上不作罚款处理;对确需罚款的,视其情节,依法按最低线执行。对企业作出罚款的,必须由行政处罚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处罚决定的,要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报请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后执行。对企业的罚款,执罚单位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出具罚没收据。

  6、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应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并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须报市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备案。未提供指导帮助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再次给予处罚。

  7、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涉企培训班和开展评比达标活动的,必须经市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批准,没有批准文件的,企业可以拒绝参加。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集资、摊派、报销费用和占、借企业物资;不得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收费服务项目;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收取会费;不准向企业强拉广告和推销图书资料及其它物品,不准强制企业订阅报刊杂志;不得巧立名目强行向企业拉赞助。

  (二)持绿卡人待遇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

  2、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在市区的落户手续;

  3、持卡人子女入学,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4、外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5、在本市范围内驾车有首次轻微违章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作罚款、扣证、扣车等处理。

  四、考核方式

  企业绿卡管理实行“自愿申领、动态管理、违法收缴”的办法。绿卡有效期一年,实行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每年1月份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市审批办公室对持卡企业进行考核认定,对不具备绿卡条件的企业,收回其绿卡。申领企业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到市对外开放办公室或市审批办公室递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企业注册资金、上年度实际上缴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

  2、社会信誉度情况。是否依法生产经营及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偷逃税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是否按期还款等。

  五、监督检查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及市审批办公室要加强对企业绿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方案》中的有关条款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严肃查处。持卡企业及持卡人如遇有不落实持卡优惠待遇的行为,可直接向市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投诉,也可向市对外开放办公室或市审批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3100379  315060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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