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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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案若被批准,则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将先取得附条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I一826表格,检验各项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由于投资移民只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申请此类人士移民的有两大不利因素:
第一,在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须在美国纳税,这是许多人所不愿接受的。
第二,投资人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而是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永久居留权身份。
因此,对于大多数有意投资美国的人来说,选择其他途径可能会更适合。如在美国设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种非移民签证(L─I签证),再以跨国公司高级人员的身份申请移民。这样,或许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资本也要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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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美国开放投资移民以来,投资移民以亚洲投资者占最大多数,有81%的投资移民来自亚洲,9%为欧洲投资者,5%从南美洲来,其余来自其世界其他各地。虽然,当初订定投资移民类,假想目标是涌出的香港资金,但是亚洲投资移民却以中国的「投资者」为多。
移民局依移民法交给的投资移民EB-5报告书中,指出过去9年的时间,每年一万名额的投资移民,都因为未如预期的受欢迎,而名额都有剩余。但是在1996年对聘用的美国籍员工人数稍加放松后,加上美国的私人企业加强了到国外吸收投资夥伴后,投资移民才有逐渐上升的迹向。
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投资者可以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但是移民局发现,善门稍开后,也发生了不少弊端,投资者投资入投资基金,根本不必在美国重新创业,所「聘用」的员工,也是原来即存在的员工,根本没有达到创造就业的投资移民目的,不过目前都己事过境迁,投资移民开始向上攀升。
美国在1990 年依效加拿大设置了投资移民,因为加拿大投资移民带给加拿大资金和 经营的人才,美国的投资移民当时以香港的资金和商业人才为对向,希望1997 年的回归 能为香港的资金流到美国设置一条通道,不过投资移民演变至今,以中国大陆的投资为最大宗。
投资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资者美国的居留权和「 现有或新设的企业」经商机会,交换投资者的「 投资及实际经营投资」,数额是100 万美元或是乡村或失业率高萧条地区50 万元,并至少创造10 个全职工作的机会。 EB-5 项目每年有一万个名额, 3000 名保留给到乡村或失业率高的萧条区域的投资者。
投资移民一般分为三类
A.「 新 企 业」投资, 包括创新企业或重组旧企业。
B.「 扩 张 现 有 之 企 业」,可以投资或注资以增加资产或员工四成以上, 也就是注资后,资产价值或员工人数,都为原有规模的一 点四倍。
C.「 困 难 企 业」之投资,企业在注资之前的十二到十四个月,损失了资产价值的五分之一。
美国的投资移民 与加拿大投资移民不同之处,在于不 能 一 投 资 就 完 全不 管, 所以投资移民是投资及「 实 际 的 经 营 及 投 资」,但是移民局允许投资者能 证明在投资的企业「 投下相当的时间」,也可以符合条件。
投资者不需要有任何经 营 的 经 验,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条件就是「 有足够的资金」。 当然资金的来源要「 合 法 」取得,所以要提出投资者资金的来源,可以从薪资, 花红,继承,投资收益,出售资产或者是「 贷 款」。贷款要经过设计,否则不一定通得过移民局挑剔。
申请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请书,个人的财务资料,经商计划,投资地区说明,及其他的辅助证明。 请投资移民的成功比率大约有五成。
可否用「 集 资 」 的方式获取「 投 资 」 移民的永久居留身份 ?
移民法上明确的允许多位投资者集资,可以符合所有集资者申 请 投资移民的方式, 唯 一 的要求是每一位集资者都符合「 个 别 」 作为投资移民的要件。
合格的投资者, 不只是本人可以作为投资「 移 民 」,配偶及二十一岁以下的子 女也能同时作为「 移 民 」。投资者的移民先拿两年的「 有 条 件 」永久居民 的「 临 时 」 绿卡,权益与美国永久居民完全相似, 只是在两年到期之前要更换为正式的绿卡, 程序与婚姻的 配偶移民同 。
快 到了两年, 要更换为永久居民身份, 投 资 者 要 证 明 投 资 情 况 与当 初 在 申 请 投 资 移 民 相 类 似, 例 如 聘用的十 个美国员工正常的得到工资, 只要证明投资项 目 仍旧属实, 则 移民局允许更换为正常的绿卡。
与加拿大投资移民另一项比较不同的是,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人, 应该在以美国为「 主 要 」 居住地点, 例如开了个人的银行帐户,驾照,交了地方及联邦税,买了或 租了住宅, 同时投资人, 每 年 都 应 该 在 美 国 至 少要居住一段时间, 例如三四个星期或几个月, 以免移民局怀疑投资者「 结构性的放弃美国的居住权 」, 就是美国的绿卡。 而加拿大的投资移民,不需要在加拿大住一段特定的时间。 投资移民一定要留在国外超 过 一年以上,最好向移民局申请「 回 美 证 」 [Re-entry Permit], 就可以安心的留在国外一年多了。
美国施实投资移民的效果没有像加拿那么 好, 原因除了投资数额 较 大, 有聘用美 国员工限制,及不能投入「 投 资 基 金 」 的被动投资外, 美国职业移优先的第 三 类 杰出商业人材,相形之下比 较简单,不过中国大陆的投资移民,已充分利用 了美国的投资移民条例,大量地投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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