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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面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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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移民申请人被要求面试,则该面试将对其申请是否成功起到决定作

  用。面试过程允许申请人与加拿大政府的代表——移民官当面就该申请人

  的资格进行讨论。虽然在加拿大各海外移民签证处,获得面试豁免的案例

  日益增多,但被要求面试的案例仍居大多数;因此,申请人应十分重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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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

  面试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在“适应能力”上最多获得10分,因此,若

  申请人欲获得面试机会,则其资格评分中除去Suitability(适应能力)

  项外,至少应获得60分。

  面试的主要目的有3项:

  1、验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移民官在面试时必须对申请人的材料的准确性作出判断。这包括检查

  申请人的各种文件,或对申请人进行口头考察。同时,面试亦是移民官对

  申请人的之语言能力作出判断的唯一途径。在没有其它客观手段对申请人

  的语言能力进行考察时,面试往往是难以获得豁免的。

  2、决定申请人及其家属“适应能力” 的得分;

  面试将是决定申请人及其家属“适应能力”得分的唯一途径。虽然表

  面上看来,如何决定该项得分是模糊的,但在移民官使用的大纲中确实存

  在对“适应能力”评判的基本规定。

  面试程序亦允许移民官运用《移民法》赋予的“自由裁定权”。《移

  民法》第11款(3)中声明:“移民官可以(a)向一个申请人发放移民签证,

  即使该申请人没有得到第9款或第10款中指定的足够分数,或不能满足第

  (1)项或第(2)项的要求;或者(b)拒绝向一个申请人发放移民签证,即使

  该申请人得到第9款或第10款中指定的足够分数,或可以满足第(1)项或第

  (2)项的要求,只要该移民官认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评估分数不能真实

  反映申请人在加拿大立业之能力,并得到高级移民官的批准。”

  3、在申请人通过面试后,为其作出进一步指示。

  当移民官决定申请人符合加拿大移民条件,其将在面试时为申请人提

  供进一步指示(比如,要求大陆申请人在指定医生处体检)以及其它与入

  境相关之资料。

  依照《移民法》的第22.1(1)款,为达到“评估申请人”的目的,移

  民官可以要求申请人的所有家庭成员一同参与面试。但是,依照“移民选

  择及控制手册” 的4.25(4)部分,移民官在作出上述要求前,应有适当理

  由。事实上,在大多数案例中,移民官一般会要求申请人的配偶随同参加

  面试。

  自1999年开始,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签证处将通过文件筛选,从大

  陆移民申请人中挑选合格人士参加国际英语测试制度(IELTS-雅思)考试,

  考试合格者有较大机会豁免面试。这样,全部申请时间可能会缩短至8-10

  个月,而且申请人无须赴香港参加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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