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房屋质量应当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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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房屋交付前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时要求出卖人给以修复。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
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对不同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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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履行中,由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不能实现合同之根本目的,买受人一般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买受人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卖房人及时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
3 、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已具备房屋居住使用的基本功能,可先进行房屋的交接,然后再要求卖房人双倍赔偿相关材料、设备的差价。结合本案具体材料及社会理性的分析,本人认为另有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将房屋的品质标准分为两部分:第八条约定房屋的基本结构及使用性能(如以上分析之第1、2两种质量问题),第十三条特别对装饰、设备标准进行了个性化约定(对应以上分析之第3种质量问题);虽然两种质量标准都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但两者的效力应有差别,第八条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法定性。
其次,在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的条款设置上:其对第八条与第十三条(含附件)的具体情形在不同的条文里有区别进行了规定;且在文义表述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再次,如果因房屋细节方面的瑕疵也可拒绝交接,将使房地产开发商如履薄冰,甚至丧失投资热情;相对于当前房源紧张的状况,盲目拒绝交接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浪费,甚至可能会造成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动荡。
房屋质量应当找谁?
1、房子出了质量问题,业主应该找开发商。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购买房子时应当注意什么房屋质量问题?
1、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比如比较小面积的空鼓,门窗缺少配件或者是密封做的不好,不到位,开启关闭都不灵活等,想这些小瑕疵一般咱们保修物业或者是保修给开发商都比较容易处理。
2、一些比较大的质量问题,会导致我们无法入住房屋,比如说房屋的漏水等情况,如果这时候我们还没有完成相应的验房手续,漏水等现象面积也比较到,担心即便是维修以后也容易留下隐患,那这时候依照法律我们是有权利拒绝收房,等到开发商彻底修复以后在办理交房手续。
3、如果是房屋出现裂缝或者是钢筋裸漏等情况,这样比较严重的情况,我们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尽快找出原因,并且要求开发商出具国家专业鉴定报告,来证明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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