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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过失的判断包括哪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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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潘贵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1、医患双方矛盾对立严重,严重影响共同委托启动权的行使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矛盾处于严重对立的状态,很难安静的坐下来协商共同委托的事项,尤其是目前患方对......本文有95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1、医患双方矛盾对立严重,严重影响共同委托启动权的行使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矛盾处于严重对立的状态,很难安静的坐下来协商共同委托的事项,尤其是目前患方对医疗鉴定机构的不信任,更使得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成为十分困难的事情。

2、再次鉴定启动权的规定不完善

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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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出再次鉴定;

(2)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进行再次鉴定。

3、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可操作性差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情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能够启动中华医学会的鉴定,但是认定“必要”的主体是谁,“必要”的内涵如何界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暂行办法》均未作出规定。

一方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够商情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对于医疗事故争议,这种关系当事人权利的重大事项,竟然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此项权利。另一方面,商请是适应用于首次鉴定、再次鉴定还是重新鉴定不甚明确,对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标准是什么,也未作出相关规定。

4、鉴定中证据材料的收集及真实性问题

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是鉴定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用于鉴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主客观病历资料、检查单、影像学检查资料,医患双方的陈述和答辩等。”这些材料的收集和质询对于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暂行办法》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和质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仍旧不能解决实际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所以要想申请一个医疗过失的见顶他除了医疗患者双方存在着相关的矛盾,会影响到这个委托启动之外,还有就是想要再次申请鉴定的启动也是操作性比较差的。或者是在这个医疗过失鉴定的过程中,也是需要收集证据的,但是收集起来的这个证据,他可能在真实性方面就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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