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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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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哪些?

北京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专门司法鉴定机构,除此之外当地的医学会也是拥有这样的一种司法鉴定的权利的。

1、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3、 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5、 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是什么?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在当代的社会一旦发生医疗过错行为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关于赔偿问题进行仔细的协商的,然后需要确定一下医疗工作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之下,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者说是医学会对此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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