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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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医疗事故罪是医务人员在给病人治疗的时候,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导致病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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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医务人员在给病人治疗的时候,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导致病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行为人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明明但是对自己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伤害他人,但是最后没有避免导致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由于过失与故意具有相同点,故过失得以成为罪过的一种形式;又由于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其次,刑法规定,过失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是犯罪的另一罪过形式。由于故意与过失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故意与过失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反映,都说明行为人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当然,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刑法典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上是远低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的,这是考虑到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而给予其的一种立法上的宽容。因此,有资格享受这种特殊对待的只能只同诊疗护理的特殊性有关的人员。虽在医疗单位工作,但从事的并非诊疗护理工作的人员等,不应享受立法上的这种特殊对待,因其从事的工作并不具有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在造成责任事故的情况下,同其他类型的责任事故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治疗期间,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导致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的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同是:医疗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均为过失才能入罪,客体上均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但主体上并不相同,客观来说,医疗事故罪不以死亡为必要入罪要件,过失致人死亡必须要求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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