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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病情延误大夫有责任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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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嘉达”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发生病情延误大夫有责任没 医生疏忽延误治疗期,对患有造成损害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医疗机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本文有59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发生病情延误大夫有责任没

医生疏忽延误治疗期,对患有造成损害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医疗机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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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院误诊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实际中,医院误诊漏诊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鉴定,因为出现医疗事故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

不过,当事人可以根据一些认识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是,则无需做鉴定。

另外,医疗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意外

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

2、医用产品损害

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

3、疾病的自然转归

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4、非医疗意外

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

5、医疗差错

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会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

6、患方不配合治疗

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

误诊在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是属于医生的责任,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不但要治疗该患者,还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给患者,具体的费用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以及具体的情节赔偿。不过需要做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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