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事情经过的医疗事故录音算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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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真实反映医疗事故事实真相和事件经过,录音在举证存在医疗事故中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以供鉴定机构参考依据和法院审理判决,医方可以主动提供,患方可以通过法院调取,但是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是原始载体,并且不要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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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证据材料不足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案件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在当事人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错误表达的情况下,存在能够准确反映事实真相或事件经过的录音资料,作为非常规证据有时非常重要,往往对于案情的判定起的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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