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的证据怎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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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的种类包括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两种主要类型,主要用于证明医疗事故存在的以下情形: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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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2、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计算清单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六)、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9、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综上所述,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部分要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患者需要收集的医疗事故证据材料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专业鉴定报告、患者就诊记录、用药以及手术等医疗措施、病历档案、患者受到损害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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