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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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来构成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独立的归责原则,其适用范围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因果关系是决定无过错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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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受到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
3、由行为人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4、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41-43条)。
5、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6、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发生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的免责条件是由法律规定,但特殊侵权的法律免责并不完全相同。事故当事人肯定会承担刑事责任,对责任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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